一讲就懂:微信证据在劳动争议审判中的采纳标准|有案例

2018-06-13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64

裁判要旨

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微信证据具备以下特征:微信群组建规范,层次性突出;多个微信群之间互相关联;微信群总体内容能够历时性地反映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微信群部分内容可以被其他证据证明,那么,该微信证据即可以整体性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7)辽0104民初5383号二审:(2018)辽01民终891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那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氏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俊楠

李俊楠主张其于2016年3月1日入职那氏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那氏公司没有为李俊楠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2月27日,李俊楠因那氏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与那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那氏公司应支付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2017年3月13日,享俊楠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那氏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末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2017年5月11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駁回李俊楠全部的仲裁请求。李俊楠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那氏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52856.8元;2.那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元(一个月基本工资);3.诉讼费用由那氏公司承担。

那氏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李俊楠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李俊楠、那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李俊楠提供的照片、银行对账单、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李俊楠从事的工作属于那氏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李俊楠受那氏公司的管理,并由那氏公司支付李俊楠的工资,因此李俊楠、那氏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李俊楠与那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1日李俊楠入职那氏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那氏公司应当支付李俊楠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差额。李俊楠在那氏公司处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4640元。由于那氏公司没有为李俊楠支付2017年2月份的工资,因此2017年2月李俊楠的工资为4408元(4640元/20天×19天)。

故那氏公司应当支付李俊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2314.83元。此外,因那氏公司没有为李俊楠缴纳社会保硷导致李俊楠申请离职,故李俊楠要求那氏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那那氏公司应当支付李俊楠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314.83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元。那氏公司不服一审判決,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微信截图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请求驳回李俊楠的全部诉讼请求。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那氏公司对李俊楠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但该微信截图所显示的多个微信群之间存在工作上的关联性,另外群名为“那记精英群(全体员工)”的微信群成员人数较多、人员身份层次性突出、信息内容与那氏公司经营密切相关,总体上看,符合一般企业工作群的特征。而且该群的部分内容,即关于在开原地区开展活动的信息与李俊楠公司邮箱内容能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对于微信截图的证据予以采纳并不不当。另外,虽然那氏公司认为报销差旅费及委托案外人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除其单位员工外,还包括加盟店的员工。但那氏公司不能提供加盟店委托那氏公司支付该加盟店员工工资的员工详细名单及对应费用明细,故那氏公司不能就其委托案外人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李俊楠发放报酬提供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可以认定李俊楠从事的工作属于那氏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李俊楠接受那氏公司管理,并由那氏公司支付工资,那氏公司与李俊楠存在劳动关系。那氏公司既与李俊楠存在劳动关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那氏公司应当与李俊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那氏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其应依照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李俊楠支付二倍工贺。另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那氏公司未为李俊楠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属实,李俊楠在其法定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符合常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那氏公司应向李俊楠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那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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