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应如何处理?

2017-11-28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806

裁判要旨:

 

当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增值的时间发生于流拍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情介绍:

 

一、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下称“海姿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下称“汇基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经拍卖程序流拍后,临汾中院作出(2011)临执字第00041-8号执行裁定(下称“临41-8号裁定”)以汇基公司所持四川省会东县江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川矿业公司”)的股权抵偿海姿公司所持债权。

 

二、执行中,汇基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临41-8号裁定。临汾中院认为江川矿业公司的资产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故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下称“临30号裁定”),撤销临41-8号裁定。

 

三、海姿公司向山西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临30号裁定。山西高院另查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为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下称“襄汾县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为临汾中院,认为临汾中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自己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故作出(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下称“晋46号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海姿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晋46号裁定,维持临41-8号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临汾中院撤销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的问题。


首先,临汾中院是否有权裁定以物抵债?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是同一法院。襄汾县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进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其次,临汾中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但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平,此时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

 

所以,临汾中院撤销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的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程序中应注意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关于法院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示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但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且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已经过拍卖的充分竞价程序得到检验,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符合法律规定,该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执行。但如本案中是发生在拍卖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此时,法院可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

 

二、在执行实务中出现裁定评估、拍卖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也非上下级法院的情况,当事人应该知道: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是同一法院,所以,该种情况并不***导致以物抵债裁定无效。

 

三、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且再审判决所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律关系,与法院原审判决并无根本变化,仅在债权数额方面有所调整。由于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大于执行财产评估价,执行法院无需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但若再审判决所确定债权数额,小于经原法院确定的执行财产评估价,则会涉及执行回转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问题。此时,当事人需注意是否需要提起执行回转或请求重启执行程序。

 

四、以物抵债后,债权人已实现部分债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可通过再次申请执行来主张权利,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当事人需注意,即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部分债务,但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就剩余债权主张清偿。

 

五、执行拍卖中因流拍后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当事人需注意利息应计算至法院下发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而非第三次流拍之日。

 

六、当事人需注意,拍卖后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接受以物抵债人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身份的限制条件。(有关买受人身份的规定,可详看执行文章第79篇:

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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