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专题讲座 ——于小云律师主讲《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2017-10-13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3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所积极组织各位律师对此规定进行学习。2017年10月13日下午,由本所于小云律师主讲,带领各位律师对此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学习。
当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因该规定内容庞杂,本次会议主要针对“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进行学习。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分野。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协议,本次司法解释增加了不成立之诉,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同时,司法解释四还对瑕疵之诉的诉讼主体、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规定。于小云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对律师执业实务过程中将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引发了本所律师广泛的思考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