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找“老赖”讨钱,这种事千万别干,会!坐!牢!

2017-07-06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10

为索要拖欠***,强行留在欠款人家中,自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却想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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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汪某因经营公司向某***公司***。因汪某拖欠***本息,2017年1月***公司授权委托被告人杜某及其他两人(已另案处理)收取欠款。之后,被告人杜某等人到汪某居住的小区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其他两人强行留在其家中至第二天才离开。2017年3月某日,杜某等人又到汪某家中要债,因汪某不在家即强行留在其家中,并邀集被告人彭某等人轮流守在其家中至同年4月,其中被告人彭某强行在其家中守候两晚。期间,汪某妻子仲某多次要求对方离开并报警无果。杜某在汪某家墙上、门上、地板上用红色喷漆喷上“无耻”、“还钱”等字样,并采取买锁将门反锁、在仲某外出时派人紧跟等方式防止其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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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彭某为讨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长期居住在被害人家中,经被害人要求退出而不肯退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受公司指派后邀集他人,在被害人家中积极实施喷漆、买链子锁、锁门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为朋友帮忙,受朋友邀集,到被害人家中发现是为***便守候两日,并无经济报酬,对被害人亦无任何威胁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彭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彭某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立案标准: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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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按照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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