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刑民事责任认定

2017-03-03  来自: 企业刑事风险管理 浏览次数:1966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情况。无论是律师还是企业法务,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等问题往往界定模糊 、思维混乱。对如何正确规避刑事法律风险不知所措。对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的性质进行正确划分,对律师或企业法务在实务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只有***把握挪用、侵占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分析构成犯罪的条件,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判断。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刑事标准的行为,只需认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此来将两种责任进行有效的区分。

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企业法人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具有***工作人员身份,与普通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所差别,因此本文就不再对国有企业等特殊身份人员可能触犯的犯罪进行阐述。本文主要对民营、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资金,可能触犯的常见罪名进行简要分析,帮助大家正确认识有关行为,防范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该种情况下,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挪用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2)数额较大。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

3)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自挪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三个条件,如有一个不满足,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该种情况下,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进行营利活动主要是指挪用资金后,用于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数额较大。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

未超过三个月,自挪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3、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用于、投资非法产业、资助犯罪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一旦挪用用于非法活动,便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一类地区以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此种情况下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一旦构成数额巨大,便构成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并且挪用后不进行退还。此种情况下,同样不受挪用时间及挪用金额的影响,在挪用资金被发现后,不进行退换,并且数额较大,便构成挪用资金罪。

上述情况,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如果有更恶劣的犯罪行为存在于上述条件之上,当然也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为人一旦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被司法机关追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只需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职务侵占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而挪用资金仅仅是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犯罪中,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时间及使用用途影响犯罪构成的问题。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是侵犯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且其侵占的是本单位的所有财物,不限于资金。


2

客观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主要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等。

2)***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侵占的为本单位所有或占有的财产。本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各地经济水平不同,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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