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6-12-21  来自: 会计网 浏览次数:1043

  转眼就到了2016年底了,你的年终奖有着落了吗?


  不过年终奖也会要像发工资一样,是要交税费的哦!


  很多人不知道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下面,为大家分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仅供参考!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 6000-3500)*20%-555=945元。


关键词: 万基所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底部二维码_new.jpg

版权所有: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豫ICP备19042750号-1

本站关键字: 河南律师 涉外律师 商务律师 洛阳律师 河南律师事务所 洛阳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