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是否需要注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019-08-01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834

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是否需要注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法院建议将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写入当事人基本信息。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庭认为对执行、立案工作有好处,应当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各庭普遍反映没有必要注明,在事实上也没有这样做。
领导小组经讨论认为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查明、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必要的,但这主要是法院内部工作流程,而且随着全国法院信息联网,查明、核对工作将更为方便、快捷,为保护涉诉当事人隐私和安全,方便裁判文书上网,同意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意见,不要求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

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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