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王东敏法官:股权转让后,是否还可以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2019-03-13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424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但失去股东身份,即不能再行使知情权。


司法实务中,经常发生一些情况,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查阅其持股期间的公司财务报告等,其理由是正当的。


例如,公司控股股东故意向原股东隐瞒了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隐瞒了公司已经取得了有关项目等利好信息,导致原股东低价出让了股权。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确信其发生了低价转让股权的事实,请求向公司行使知情权,获取相关证据,以利于其主张权益。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公司内部关系的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股东受到欺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其未得到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对其股权真实价格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受到蒙蔽,对其是不公正的。对于不诚信的交易环境,应当清理。故应赋予转让股东,即使失去股权也有查阅其持股期间公司相关文件材料的机会,阻止公司内部的各种不诚信、不透明的情况发生。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材料的除外。


失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注意几个要点问题:


***,证明自己是原股东及其持股期间;


第二,提供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第三,明确要查阅或者复制的特定文件资料,并该文件资料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关联性。

关键词: 法律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底部二维码_new.jpg

版权所有: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豫ICP备19042750号-1

本站关键字: 河南律师 涉外律师 商务律师 洛阳律师 河南律师事务所 洛阳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