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奇!税务局追缴社保被法院驳回!

2018-09-19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80

税务局追缴社保费,是近期热点话题,本案中,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局履行职责并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保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随后,税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企业随即提起诉讼,由于税务局在作出的通知书中,认定应补缴社保费的基数存在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税务局败诉,相关行政行为被撤销。


本案凸显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所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为法定责任,应该履行相关责任,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保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学习社保业务知识,确保作出的涉及社保费的相关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避免引发败诉的风险。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02行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陈贵清,男,住广东省始兴县。


原审第三人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始兴分局。


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始兴地税局)因与被上诉人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陈贵清、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始兴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始兴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粤0203行初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贵清1999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为马达有限公司员工。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马达有限公司仅为陈贵清购买了工伤保险,自2008年7月起,才开始为陈贵清购买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2016年3月24日,陈贵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始兴地税局限期履行责令并强制征收马达有限公司应当为其补缴的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粤02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驳回了陈贵清的诉讼请求。陈贵清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粤02行终47号行政判决,判令: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03行初31号行政判决。二、限始兴地税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2017年9月8日,始兴地税局向社保始兴分局出具《关于请求协助核定陈贵清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函》,内容为:“陈贵清诉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未缴纳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依职权追缴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应为申请人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判决。根据(2017)粤02行终47号行政判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韶地税发[2009]13号)的相关规定,请贵局核定陈贵清在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应缴纳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并传送给我局,以便我局追缴。”此后,社保始兴分局作出陈贵清个人特批补缴通知书,按2017社会保险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2489元/月)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3073元/月),计算陈贵清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为101336.02元,其中养老单位缴费50875.46元,养老个人缴费18269.26元,养老利息32191.3元;2002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总额为20231.44元,其中医疗单位缴费10893.84元、医疗个人缴费3351.84元,医疗利息5985.76元。2017年9月13日,始兴地税局下属城区税务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内容为:“缴费单位名称:始兴县标准微型马达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09月13日,你单位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总额121567.46元(详情见个人特批补缴通知书,托收编号5744982、874498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9月24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83390.4元以及利息38177.06元。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通知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始兴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马达有限公司对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始兴地税局下属城区税务分局为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2017年10月18日,陈贵清将其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保险及2002年7月至2008年6月的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金额21621.1元通过银行汇款存入马达有限公司账户。


原审法院认为,始兴地税局下属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不合法。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所发粤劳社函[2008]17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三、全责征收的具体程序:……


(五)追欠、查处。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争议处理: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所发韶劳社[2008]221号关于转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二、全责征收程序的具体要求……


(六)2008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负责管理,社保部门负责核实欠费数据,地税部门负责追缴。”的规定,陈贵清要求追缴用人单位马达有限公司欠缴的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用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属始兴地税局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因此,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计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明确“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本案中,始兴地税局根据社保始兴分局按2017社会保险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2489元/月)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3073元/月)计算的陈贵清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确定追缴数额,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马达有限公司关于始兴地税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违法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马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始兴地税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理由充分,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始兴地税局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二、限始兴地税局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始兴地税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始兴地税局下属城区税务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始费限改字[2017]1390001号)不合法。


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缴费个人当月工资计算,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补缴的情形下补缴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第6点规定:“补缴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明确了补缴养老保险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始兴地税局作出始费限改字[201]1390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社保始兴分局按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2489元/月)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3073元/月)计算的陈贵清1999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确定追缴数额,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始兴地税局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始兴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   靖

审  判  员  徐 肇 廷

审  判  员  邹 征 衡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珺


关键词: 法律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底部二维码_new.jpg

版权所有: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豫ICP备19042750号-1

本站关键字: 河南律师 涉外律师 商务律师 洛阳律师 河南律师事务所 洛阳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